2012年3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能字第10104601990号公告,制定“白炽灯泡耗用能源效率标准的检查方式”,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称白炽灯泡为符合标准CNS298电灯泡(普通照明用)或CNS11006家庭用小型电灯泡的規范,且额定消耗电功率在25瓦特以上者。
二、厂商制造或进口白炽灯泡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所設置的“容许耗用能源效率基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請登录账号及密码:
(一)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业登記主管机关发給公司登記证明文件复印件、商业登記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上述主管机关信息网站系统打印的登記數据。
三、厂商于取得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后,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請产品符合白炽灯泡耗用能源效率标准表的核准:
(一)白炽灯泡耗用能源效率标准核准申請表;申請核准作业委托他人代理办理者,其受托的代理人应检附委托厂商出具的委托证明文件正本。
(二)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具CNS3891或CNS11006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所出具测试完成白炽灯泡初期光束及消耗电功率比值的性能试验报告(应以加盖公司印鉴的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邮寄“中央”主管机关)。
前項第二款性能试验报告不得为申請厂商或其转投資公司所属的实验室所出具。
申請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規定者,即发給核准的证明文件。
四、前点規定的初期光束及消耗电功率比值测试,同一款型式的白炽灯泡应分别测试3个样品的初期光束(单位为流明,lm)、消耗电功率(单位为瓦,W)并計算发光效率(单位为流明/瓦,lm/W),取平均值为此型式的发光效率;实测发光效率取至小數点后第一位,小數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五、前点所称同一款的型式,其认定原則如下:
(一)额定消耗电功率不同,视为不同型式。
(二)额定消耗电功率相同,但玻壳直径、灯泡長度、充填气体种类、外观(透明、磨砂或涂膜)、灯丝材质或形狀不同,视为不同型式。
(三)额定消耗电功率、玻壳直径、灯泡長度、充填气体种类、外观(透明、磨砂或涂膜)、灯丝材质、灯丝形狀相同,仅灯帽型式不同者,视为同型式。
六、厂商制造或进口白炽灯泡有下列情事,应重新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請核准:
(一)产品基本設計变更,而影响其能源效率者。
(二)产品基本設計未变更,但型号变更者。
(三)产品容许耗用能源基准重新修订时。
七、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于管理系统中填报前一年度的白炽灯泡销售數量。
八、“中央”主管机关得每年实施白炽灯泡耗用能源效率的抽测检查;其应予测试的样品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并由生产或进口的厂商依指定的期限内,交送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具CNS3891或CNS11006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前項测试的样品,其实测的发光效率不得低于白炽灯泡耗用能源效率标准,并应在其产品标示值95%以上;未符合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厂商办理复测;复测數量应为该样品相同型号测试數量的二倍,复测相关费用由厂商负担。
九、前点第一項测试數量,依制造或进口厂商前一年度销售白炽灯泡的总數量按比例抽测,原則上销售未达或每达15万只,抽测一款型号。但“中央”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调整抽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