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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违反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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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7  来源:文汇报  浏览次数:484
核心提示:  色撩人,夜游慰心。漫漫长夜因灯与景、物、文化的结合,呈现与白天完全不同的迷人炫彩。为了有序引导城市亮化工程,《上海市

  色撩人,夜游慰心。漫漫长夜因灯与景、物、文化的结合,呈现与白天完全不同的迷人炫彩。为了有序引导城市亮化工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为更好地打造上海夜景品牌,提供法治保障。

  上海景观照明的建设规模和水平,长期处于全国领先位置。截至2018年底,全市景观照明超过1.5万处,总装配功率近20万千瓦时。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服务进博会工作,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对黄浦江两岸景观照明进行总体设计,以及对灯光设施硬件和展示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打造,将“璀璨浦江、魅力上海”呈现在广大市民和中外宾客面前,夜景照明已成为上海的金名片。但是,城市照明设施的增加、影响力的扩大,也对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夜间环境管理的长效化、制度化成为必然。

  上海此次出台《办法》,一方面是为了填补有关空白,完善上海景观照明制度体系,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有人管灯”。

  《办法》明确了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核心区域,是指外滩、陆家嘴等体现景观照明最优效果、集中展示上海城市形象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区域;重要区域,是指各区包括跨区的重要商圈、道路、交通枢纽等具有地标性质的区域,用以体现景观照明区域效果,比如世博会地区、新天地地区、南京东路、世纪大道、虹桥交通枢纽等。

  根据景观照明设置的不同阶段,《办法》又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将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在景观照明所依附的主体工程“新改扩”建设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设计景观照明;针对既有建(构)筑物上增设景观照明的情形,规定设置者有配合义务,同时明确由区绿化市容部门与设置者协商形成景观照明增设方案,区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对景观照明进行集中控制,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综合体现,《办法》对这一话题予以更多篇幅。2018年,随着进博会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建设的完成,浦江两岸的照明方式、亮灯模式等得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实现了从硬件设施到展示效果的全面提升。结合成功经验,《办法》对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确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和区级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所有景观照明,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的统一控制。

  考虑到拒绝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行为,会对景观照明的统一运行和整体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办法》也相应增设了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者将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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