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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有要求,国家卫健委将进行“双随机”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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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次数:2235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要做好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针对抽检内容,《通知》规定托幼机构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对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规定的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在抽检范围方面,要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要全部进行检查。
  
  此外,《通知》指出,已完成抽检并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机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国家卫健委监督局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抽检结果。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学场所的采光照明条件。两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通知全文:
  
  图片
  
  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的“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的要求,做好2021年“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不低于5%、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
  
  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ggwsjdc@nhc.gov.cn。
  
   附件: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1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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