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处理相关机关受理民众陈情广告看板、跑马灯、霓虹灯,以及LED光源闪烁与LED电子广告看板亮度过高,造成视觉干扰,影响驾驶者视线及行车安全等问题,近日,台湾环保署邀集内政部营建署及各县(市)政府召开光害防制法規检讨及说明会议。
会议中建议营建署于“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检讨修订照明相关使用規定,并請县(市)政府評估推动于地方自治法規检讨增修订广告物闪烁式光源限制使用的管制規定,將广告物照明种类及方式纳入設置申請审核流程,以及对于新設LED組合式闪烁图案广告或附加于既設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設置的合法性及管制作法,进行意见交换。
台湾环保署表示,有关广告物闪烁式光源及亮度过高问题的改善,建议由各县(市)政府考量辖境内照明及商业活动需求型态,于地方自治法規中进一步检讨及增修订限制使用的管制規定,并于深夜时段关闭光源,应能收到实效。
目前台北市、台中市、苗栗县于地方自治法規已订有闪烁式光源限制使用規定,相关内容及作法可供其他县(市)政府的处理参考,同时台北市政府亦研订“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条例”草案,完成后可提供其他县(市)政府参考,该署亦乐观其成。
至于店家設置高亮度且刺眼的LED組合式闪烁图案广告,该署建议地方政府,若该店家属违法設置,可依据交通及建筑管理等相关法規处理。若该店家属合法建筑,但其設置的闪烁光源广告物有影响行车安全之虞,可將此設置情形提报各县(市)政府道安会报认定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依据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等法令加以处理。
环保署呼吁設置广告物之业者,設置广告物之目的除了达到吸引行经路人或驾驶者目光外,亦应负起不影响他人生活及交通安全之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