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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为你解读智慧城市PPP为何鲜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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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1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近年來,隨著國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陸續發佈瞭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縮寫PPP)已被視為一劑破解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困局的良藥,引起瞭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的高度關註。三大作用當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廣泛認為是一種促成政企合力、推動智慧城市發展的有效機制,主要是由於其能在3個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減輕政府資金壓力,為破除智慧城市融資困境提供新渠道。當 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項目建設中後,為換取特許經營權,社會資本方將承擔大部

      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和社会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缩写PPP)已被视为一剂破解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困局的良药,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的高度关注。

  三大作用

  当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促成政企合力、推动智慧城市发展的有效机制,主要是由于其能在3个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减轻政府資金压力,为破除智慧城市融資困境提供新渠道。

  当 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項目建設中后,为换取特许经营权,社会資本方將承担大部分的資金投入。同时,还可能將政府承担的债务转移給企业,既解决了智慧城市項目建設的資金不足问题,也会缓解政府增量债务。此外,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社会資本方將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現項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债务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务“垄断”,为加速智慧城市建設进程注入新动力。

  以往,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給主体较为单一,相关項目的設計和实施一般由政府掌控,仅有項目建設会外包給社会資本主导。這种“独家垄断”狀况,导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务的动力严重不足。而通过PPP模式,社会資本深度参与到智慧城市公共項目領域,不仅可以破除互联网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而且可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好处显而易见。

  一方面,政企双方的角色和作用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將由公共服务的供給方转变为合作方和監管方,可避免因企业获取暴利而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現象的发生;企业对項目的参与程度也由单一的建設转变为从方案設計到投資建設,到运营管理,直至后期维护的全程参与。

  另一方面,政企双方合作,可以將政府在顶层設計及战略制定等方面的优势,与社会資本在資金投入、技术创新、专家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相結合,合力为智慧城市建設献計献策。

  ——明确参与方责权利,为規避智慧城市建設风险提供新机制。

  PPP模式以“风险共担”为理念,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合同形式约定参与方的责、权、利,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將政府、金融机构、智慧城市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方聚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伙伴关系,是抵御智慧城市推进中所遇风险的强大利器。

 三大困惑

  尽管引入PPP模式好处多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也遇到不少问题,令政府、企业备感困惑,影响了其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发展。具体来看:

  第一,目标之惑——部分地方政府仅將PPP视为融資手段。

  PPP 的融資作用不容小觑,但其不仅仅是一种融資渠道,更是一种有助于提升公共事业生产效率的長效合作机制。而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视为一种融資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台,并试图將债务杠杆强加給企业。企业自主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势必会降低合作意愿。因此,地方政府应摒弃对公共項目牢牢掌控的传统观念,給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以平等协商为准則,互相監督,强化合作。只有這样,才能让社会資本的效率优势得以发挥。

  第二,收益之惑——收益不明导致政企难达共识。

  收益预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对智慧城市PPP項目参与热情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我国智慧城市发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項目没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鉴,相关标准无从谈起。項目验收标准的缺失,使得項目验收缺少客观評价依据,直接导致了收益时间的不确定。而這势必会削弱社会資本对智慧城市PPP項目的参与意愿。

  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达不到資金预期时,政府应承担兜底风险。然而,因为收益不明确,政府可能承担的兜底金额有多大并不明确,這无疑也会影响政府引入PPP模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設的积极性。

  第三,法治之惑——PPP法規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在智慧城市PPP失败案例中,存在因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資本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使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经费,最终导致項目失败。

  此外,国内相关法規尚不完善,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這意味着社会資本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在這种情况下,其采用PPP模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設的意愿,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点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对于破解智慧城市PPP发展中的问题,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首先,应提升政府对PPP的认知和实施能力。只有让地方政府了解PPP模式,熟悉其操作流程,才能确保智慧城市PPP模式的順利推进。具体建议有: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政府管理者准确理解PPP的内涵和作用,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二是鼓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智慧城市PPP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技术指导,辅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三是支持发展一批融資、技术等中介机构介入智慧城市PPP項目,为各地推进智慧城市PPP項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其次,应制定认定标准和第三方評价机制。笔者认为,标准是智慧城市PPP参与主体间利益分配的依据,加强标准体系建設与执行至关重要。具体建议有:一是推动成立智慧城市PPP模式标准制定机构,分行业、分領域研究制定消费者收费标准和項目验收标准。探索浮动收益率机制,科学测算項目建造运营和预期收益,制定可控的价格调整预案,确保社会資本利潤率处于合理区间;二是为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在智慧城市方案設計、合约制定、建設运营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以标准为纲开展評估,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最后,加快修正完善法律法規及政策体系,提高PPP模式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增强经营环境的可预测性,确保項目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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