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合理使用城市景观照明設施,計划用电、节约能源,确保完成广西“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广西壯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今年8月31日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县(区)景观照明作了相关規定。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除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及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外,各市、县城市(县城)公共场所、公共設施、大型建筑物的景观照明一律关停。
二、各市、县要对路灯照明进行合理控制,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
三、有条件的市、县道路、公共场所 、公共設施照明要使用节能照明产品。 四、从2010年9月起,自治区將每月对各市、县控制城市公共场所、公共設施、大型建筑景观照明情况进行专項督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市县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